市場主體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市場主體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并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投資人選擇名稱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名稱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或文字:
(1)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2)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3)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4)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或文字;(5)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內容或文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為降低重名的幾率,建議選擇 3 或 4 個以上漢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3.名稱有效期為自名稱核準之日起 6 個月,請關注屆滿日期,可在屆滿日期前向名稱核準機關申請一次名稱延期。
4.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只能延期一次,如延期后再次屆滿仍未登記,您應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