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方法(1)是指在法律和合理的情況下,充分利用稅率差異,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的技術。在我國稅率的制定中有累進稅率,使這種方法適用。
稅率差異技術
例如,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即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10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為60%。同時,土地增值稅法還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普通住宅增值額低于20%的扣除項目金額,免征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稅率差異技術,對本居住區的房地產項目進行總體稅收籌劃。如增加配套設施費用,建設幼兒園,小學,中學,醫院等附屬設施,一方面既能有效降低增值率,從而降低土地增值稅稅率,又能達到不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社區配套設施的完善和購房者需求的滿足,可以加快開發商資金回籠的速度,降低房地產開發商的資金占用成本,也可以參與幼兒園的投資,社區中小學以物業公司的名義,建設一所高檔雙語幼兒園,或國家重點學校分校等,為房地產企業尋找一個長期解決免稅項目,獲得長期固定收益。需要注意的是,稅法中對內部價格的制定有一定的限制,企業不能隨意調整,因此企業在使用內部價格調整稅收時應該謹慎。
籌劃法
這種方法是利用稅制要素進行稅收籌劃。這主要可以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
(1) 查清哪些不在征稅范圍內。任何類型的稅收都清楚地規定了稅收的對象。開展稅收籌劃,需要以這些規定為逆向思維,找出不屬于稅收范圍的內容,再利用這些規定開展籌劃工作。如果一家企業有專利技術要轉讓,兩家公司想收購這項專利技術,都出價1000萬元,一家是外國公司,收購后在國外使用,另一家是國內公司,收購后在國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是指在境內使用轉讓的無形資產中國的。根據本條規定,認定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的無形資產,無需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將專利技術轉讓給外國公司的,免征營業稅5000萬元(10.05%)。
(二)查明稅法中有利于延遲納稅的規定,并據此訂立對外銷售合同。在稅制設計過程中,對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納稅人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將有很大的不同。納稅人可以利用這些具體規定,簽訂有利于自己的銷售合同,拖延納稅義務。如果企業簽訂1000萬元的銷售合同,如直接收款合同,當對方資金周轉不好時,付款會延遲,但企業仍需按合同確認收入來計算納稅,這將給企業帶來稅收壓力。如果企業根據采購企業的財務狀況簽訂分期付款銷售合同,分期確認收入,分期計算納稅,就可以達到延遲納稅和緩解企業稅收壓力的目的。
合并技術
拆分合并技術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人之間的收入和財產分割或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人的收入和財產合并為少數納稅人的技術,以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
(一)利用分割技術。企業所得稅一般為累進稅率,稅基越大,適用邊際稅率越高。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人之間的收入分割減少了稅基,降低了邊際適用稅率,減少了稅收..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但為鼓勵中小企業發展,國家對企業所得稅規定了兩個優惠稅率,即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8%;年應納稅所得額較多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7%。納稅人可以根據受益原則選擇是否將企業劃分為兩個以上納稅人,從而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如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企業所得稅率33%,應納稅所得額3.96萬元。此時,若將企業拆分為兩個企業,則分離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3萬元,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5400元;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24300元,兩個企業合計應納稅額為29700元。與分拆前相比,節省所得稅9900元。
(二)采用企業兼并技術的規劃。當一個企業盈利,另一個企業虧損時,盈利企業需要繳納所得稅,但虧損企業的虧損無法彌補,這就構成了企業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利用聯合技術計劃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如a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B企業累計虧損91萬元。合并前,甲、乙企業分別繳納所得稅33萬元和0萬元。我國稅法規定,營利性企業可以利用虧損企業的累計虧損來抵消營利性企業的利潤。現在,a企業兼并B企業,合并后a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應納稅所得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為24300元,比合并前減少305700元。可以看出,選擇合適的企業合并可以大大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利潤,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組織形式籌劃
在某些情況下,計劃一個企業組織形式是不可能的,但它只能通過建立另一個企業來實現。這種方法稱為組織形式規劃法。因此,組織形式規劃法又稱業務拆分規劃法..組織形式規劃通常用于以下兩種情況:
(一)策劃企業混合銷售活動的組織形式。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從事商品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混合銷售的,視同商品銷售,同時征收增值稅。此時,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僅發生了貨物銷售,而且還發生了屬于營業稅的勞務行為,如果與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一起繳納增值稅,將增加企業的稅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采用組織形式規劃法對企業組織形式進行規劃,減輕稅收負擔。如某生產企業銷售中央空調,并提供安裝服務..如果中央空調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不含稅),同時,企業還向買方收取20萬元的安裝費。按照現行增值稅相關政策的規定,生產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將收取的銷售安裝費與按17%稅率繳納的2040萬元(122017%)的增值稅合并計算;如果將100萬元銷售貨物的中央空調發票支付給增值稅,則安裝勞務單獨發票的安裝費20萬元不符合現行稅法的規定。也就是說,稅收籌劃不能以單一的企業組織形式進行。在這種情況下,要通過業務拆分、重組等方式實施方案,單獨成立一家公司,在中央空調生產企業以外提供安裝服務,由安裝服務公司與買方簽訂安裝合同,這樣就不構成混合銷售,20萬元的安裝勞務費只需按3%的營業稅稅率繳納6000元的營業稅,銷售行為的總稅額僅為17.6%(1×17%)0。 600萬(作為非影響分析的結果),這大大減輕了企業的稅負,以便于比較。
(2) 計劃減少企業稅收的組織形式。增值稅法和營業稅法均未規定對企業收取的總價與價外費用一并征稅。但是,很多納稅人傾向于為一些單位集資,這不是企業的收入。他們最終將支付給委托收款單位。如果他們一起交稅,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稅負。在這種情況下,組織形式規劃方法可以用來重新安排企業的組織形式,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稅收。a企業租用商業用房,每年代表供電局和水務公司向客戶收取1000萬元水電費。根據現行營業稅法和財產稅法,a企業需繳納營業稅50萬元(10005%),財產稅120元(100012%),共計170萬元。為避免繳稅,甲公司采取的可行辦法是重新安排企業的組織形式,將原負責出租大樓服務的部門分離為單獨的物業公司..根據現行營業稅法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為征收的水、電、氣(煤)及維修資金,不征收營業稅。物業公司收取水電費后,甲公司收取的租金不再包含收取金額,可避免每年再繳納50萬元營業稅和120元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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